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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简化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流程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常志鹏)记者6日从国家邮政局获悉,为了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邮政局日前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十四条。

规定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考虑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规模和管理模式的差异,为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亦明确备案手续既“可以采取企业法人办理,也可由分支机构自行办理”的灵活办理方式。此外,为有利于与本规定实施前备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规定还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依据《邮政法》的规定,已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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